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