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 李曜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嘉鴻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提出系爭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系爭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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