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賢明 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是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送貨單,其上均無債務人之簽收章。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林賢明請求貨款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賢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