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錫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錫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錫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錫清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執行卷第2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法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07月16日│105年07月16日│105年08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105號│字第3105號│字第41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53│105年度審訴字第1553│105年度審訴字第174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106年03月0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53│105年度審訴字第1553│105年度審訴字第17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106年03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91號(編號1、2││第6471號│││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5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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