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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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被告黃家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2年4月21日至113年10月20日,惟被告於113年4月28日死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及附表「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1、3所示扣案物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就附表編號2、4所示扣案物,則因盛裝毒品其內所含甲基安非他命與扣案物已無法完全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自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註1米黃色粉末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6.5891公克)。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2吸食器2組。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1375克)。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10號。4玻璃球2支。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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