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振東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立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交通、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機車保養費每月新臺幣(下同)421元,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每月固定支付機車保養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八、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九、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790元、健保2,247元、勞保554元、電信費700元、機車強制險50元(一年600元)、油錢700元、機車保養費421元之繳費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相關繳費單據及繳費證明。
十、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均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數額(見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8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頁)、各債權人向本院陳報之債權數額不符(見調解卷第39、66、76、80、91、100、106、124、134頁)理由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