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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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83號聲請人翁甄盈
翁暄淯相對人 謝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9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參見本院105年度家補字第95號卷第8頁)。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05年度家補字第95號卷第11頁),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