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告 林福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瑞卿 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