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87號原告 黃英進 被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107年度交字第187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記載:「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7年5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7年5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有關被告10
7年5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號裁決書之字號誤記載多一個「4」字,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