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26號原告 張智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陽時玲 間請求遺產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佘筑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