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留維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留維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留維聰因犯公共危險罪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搶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2日22時18分│100年9月13日6時35分│├────────┼────────────┼────────────┤│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576號│偵字第30317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52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2年3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52號││├────┼────────────┼────────────┤││確定日期│101年1月21日│102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備註│執字第1409號│執字第5704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