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𦬕錚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𦬕錚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現場」更正為「監視器翻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舉發通知單係執行交通勤務之員警,於舉發交通違規行為時依法所開立之文書,在交付交通違規行為人之前,自屬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無訛,又將該等文書予以撕裂,使得文書之內容完整性喪失,自屬損壞文書。查被告林𦬕錚將員警開立之舉發通知單,於尚未交付被告持有之際,仍屬該員警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被告予以撕裂,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爰審酌被告僅係一時不滿,宣洩情緒,然其撕毀舉發通知單之行為,造成員警取締之不便,並對國家公權力有所影響,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法師,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