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坤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 邱坤龍 ,其與所附之現金卡貸款申請書影本記載邱坤隆不符,如有更名或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邱坤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