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原告 江佳蓉 被告 李宜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9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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