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張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63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1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