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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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清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清水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期滿,扣案之物(104年度紅保字第393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老虎鉗、美工刀、螺絲起子各1支,固為被告持以犯竊盜罪所用之物,但遍查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該等扣案物係屬於被告之物,尚與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未合,自無從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尹茜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