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王玉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慈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慈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慈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經報經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63冊、第16頁、第986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慈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慈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45頁),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慈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此基金會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有該局111年5月19日南市社助字第1110664724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慈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