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及放火燒燬他物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360號及97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4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9年3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9年3月1日,業經法務部以98年9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80039146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