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張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27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蔡武雄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108年2月15日│165,036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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