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福昇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9年6月2日裁定就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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