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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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債權人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權人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與第三人 潘炯墻 為系爭新台幣(下同)1億5千7百萬元之共同債權人?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併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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