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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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116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葉揚坤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99年8月6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壢監裁罰字第裁53-U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葉揚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9年6月16日下午4時4分許,行經臺南縣○○鄉○○路○段之鐵路平交道,因「經由微電腦照相、警鈴、號誌以顯示8秒2後,仍強行闖越平交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以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檢具採證照片逕行舉發;異議人於99年7月2日陳述,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99年7月23日鐵三警行交字第0990003156號函覆略以:再次檢視判獨查證採證相片,確無闖越平交道事實,惟該車於平交道臨時停車及倒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3款之規定,原處分機關即爰依前揭條文及同法第8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裁決,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9年6月16日下午4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縣○○鄉○○路○段平交道,當時異議人在經過平交道前即感覺煞車有異狀,但功能仍未喪失,故異議人於通過平交道前即小心停車、左顧右盼,直覺一切安全無虞時,始加油前行,但因此時鈴聲響起,車子在平交道前網狀區域,異議人以安全為由,將車子停下並稍微倒退,並未碰到鐵軌,卻被重罰6,000元,試問此平交道範圍的認定是否曾公開宣導?因此處罰人民是否合理?異議人實為自愛的駕駛人,誰知平交道的拍照系統無情紀錄下來,異議人要是知道上面有攝影器材,還有8秒的緩衝期,可能會為了錢而衝過去,等待的結果竟是被重罰6,000元,是原裁罰不當,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五、停止線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7條亦有明文規定;至何謂鐵路平交道範圍,依交通部79年8月
3日交路(79)字第022837號函釋見解:劃設有鐵路平交道停止線者,以該邊線界定範圍,此亦有上開函釋附卷可參。
四、本件異議人固不否認其於前揭時地於鐵軌前倒車之事實,惟辯稱:伊停放○○○區○○○○○道範圍云云;經查,臺南縣○○鄉○○路○段鐵路平交道於柵欄前劃設有黃色網狀區域,前開黃色網狀區域前更有二條停止線,而異議人之車輛於前揭時、地即停放於停止線與柵欄間之黃色網狀區域,此有現場違規舉發照片2張在卷可憑,復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則依前揭法規及函釋見解,異議人停放車輛之位置即屬鐵路平交道範圍甚明。況依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自陳:當時伊太太發現柵欄放下來,伊就倒車,因怕柵欄會打到伊的車子等語(見本院99年10月26日訊問筆錄),足認異議人當時確有超越柵欄,因警鈴聲響起後始在鐵路平交道範圍內倒車之違規行為無疑。至異議人辯稱其不知道鐵路平交道範圍為何云云,然異議人為具一般智識程度之成年國民,本負有知法之義務,尚不得藉不知法令為由而主張免責,是異議人所辯,均不能解免其違規責任。
五、綜上,本件違規事實明確,堪認異議人確有本件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3款、第24條及第6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