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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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66號聲請人 郭千崴
郭家宏 相對人 郭登教 (下稱相對人)
一、上列聲請人郭千崴、郭家宏等2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等2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6,920元(詳如附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等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注意:聲請人等2人收到本裁定後,請務必相互聯絡是否已補繳上開費用,以免誤認其他聲請人已繳費,實則並未補繳費用,以致遭本院駁回。)。
二、聲請人等2人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含相對人第一順位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其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包括聲請人等2人本人及相對人之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等2人應提出各自之職業、收入及財產等證明文件。
(三)說明相對人現時之身體狀況及有無意識能力,可否到庭陳述意見。
三、相對人應提出其之職業、收入及財產等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毓青附件:
按相對人居住於新竹縣地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108年度新竹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4,391元,為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標準;又相對人為41年6月29日生,現年69歲,依據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為15.73歲,因其平均餘命已逾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983,680元(計算式:24,391×12×10=2,92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