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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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代理人 余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贈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附屬教堂、社會福利單位及教育單位,因門牌整編及桃園市升格為直轄市,故修改原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一、附屬教堂」:編號31聖母聖心堂、編號32聖女小德蘭朝聖地、編號33聖母聖心堂、編號34聖三堂、編號35聖體堂、編號36聖母升天堂、編號37聖彌額爾堂、編號38聖安多尼堂、編號39 耶穌 聖心堂、編號40聖安多尼堂、編號41聖瑪利亞堂、編號42聖母無玷之心堂、編號43無原罪聖母堂、編號44聖家堂、編號45石門聖母升天堂、編號46法蒂瑪聖母堂、編號47耶穌君王堂、編號48中華聖母堂、編號49聖十字架三民天主堂、編號50竹圍天主堂、編號51耶穌君王堂、編號52中華殉道聖人堂、編號53耶穌聖母聖心堂、編號54大華天主堂、編號55聖若瑟堂、編號56法蒂瑪聖母堂、編號57聖若瑟堂、編號58耶穌聖心堂、編號59聖母憂苦之慰堂之地址;「二、附屬社會福利單位」:編號
1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桃園縣私立天使發展中心、編號6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桃園縣私立愛家發展中心之地址及名稱;「三、附屬教育單位」:編號7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桃園縣私立瑪利幼兒園、編號8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桃園縣私立德蘭幼兒園、編號18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桃園縣私立富岡聖心幼兒園、編號20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桃園縣私立貞德幼兒園之地址及名稱;且因西元2015年第一次司鐸諮議會決議廢除原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一、附屬教堂」:編號19聖瑪爾定堂,聲請人第10屆第20次董事會乃決議移除,並變更上開附屬單位地址、名稱,為此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第10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節本、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附屬單位因門牌整編及為配合桃園市升格為直轄市,而需變更地址及名稱,且因西元2015年第一次司鐸諮議會決議廢除新埔聖瑪爾定堂,乃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惟由變更內容觀之,僅係於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變更附屬單位之地址及名稱,並將聲請人附屬教堂之新埔聖瑪爾定堂移除,經核並非章程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所涉事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自不屬須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之法定項目(按其情形可逕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