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協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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