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原告 孫嘉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泰吉軒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惠婷 被告 邱俊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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