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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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林進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權衡行為人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日│106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25號│毒偵字第583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第853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7年5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第853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24日│107年7月16日│├───┴────┼────────┼────────┤│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069號│執字第11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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