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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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源鳳 間請求返還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00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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