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5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陳郁蘋 、 蔡政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期「前」、「後」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政哲。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