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甲○○
樓、5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零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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