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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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徐志明 律師被告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 蘇弘志 律師被告華爾街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2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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