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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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紹齊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執字第6021號、110年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紹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黃紹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檢察官予以釋放。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2次合法通知到案執行,均未遵期前往,經警拘提亦未獲,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署檢元110執發1814字第1100000551號函暨所附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75號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拘提報告一份等附卷可資,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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