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陳有「恒」,或是陳有「恆」),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