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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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告閎鈞綠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被告 張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閎鈞綠能有限公司(下稱閎鈞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5日,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205萬元(分成123萬元、8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5月15日起至107年4月15日止,以每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37%,加碼年息百分之2.63%(即年息4%)計算,並同意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被告如有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經簽立借款契約、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為憑。詎被告自106年2月15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借款825,3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依被告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被告閎鈞公司未依約繳款,債務已經視同到期。被告張育棻、張博軒為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當與被告閎鈞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1份、
授信約定書3份、本票1份、授權書1份、連帶保證書1份、玉山銀行撥款帳戶放款明細表2紙、閎鈞公司登記資料查詢2件、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為證(本院司促卷內)。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可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連帶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可資參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0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爰分別諭知於原告、被告分別以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