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沈思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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