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及十一至十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及十一至十二所載,與附表編號十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1至9及11至12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及11至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項第第2款、第3款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9及11至1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0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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