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977號債權人 廖振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美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應負票據責任之依據(依提出之支票所示,發票人為三立溢傢俱有限公司,蔡美龍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蔡美龍如為背書人,應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
三、釋明請求票號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