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188號聲請人 李曼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2.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惟附表中利息起算日誤載,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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