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金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金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金科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
9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