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明人 邱顯堂
邱顯彰 邱心慈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邱振紘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邱振紘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邱振紘之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上揭補正事項,補正一份即可,毋庸每位聲明人均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