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債權人 林子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忠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台端提出之面額1,500,000元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本件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時,請具狀具體說明本票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債權人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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