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袁子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745、2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子正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事實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及附表二部分為未遂),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之犯罪行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3年9月30日113年度執助未字第107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自113年10月4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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