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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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81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潘祖蔭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
許毓民 律師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翁柏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尚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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