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豐聖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國 原告松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信國被告 賴俊傑
簡玲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