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修環受刑人周添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修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添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林修環於民國99年3月1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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