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靜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靜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0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9年8月25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983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9862公克,驗餘淨重0.9838公克),嗣該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0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當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838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