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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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告 周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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