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31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蘇智亮 被告 張涵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及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