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聲請人 呂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奕豪 、 羅慧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呂文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聲請人 呂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奕豪 、 羅慧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呂文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