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弼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儀珊 被告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萬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